数据流动的难点和人民数据“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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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北京、上海、杭州、广州等数字贸易发达地区,不断出台数字贸易改革创新文件。其中,杭州市商务局制定并发布《杭州市推进数字贸易强市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大数字贸易业态培育、壮大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构建全球一流数字营商环境、推动数字贸易开放与合作四大主要任务,总共二十条行动计划。

作为开展数字贸易的基本前提,尽管数据跨境流动在实际操作中面临数据安全、数据主权、制度标准不统一等诸多挑战,但跨境数据在支撑国际贸易活动、促进跨国合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数据跨境流动”首次写入其中。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探索,已成为打造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中优势的关键。

保护数据安全和统一规则标准

促进数据流动

实现数据跨境流动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它涉及国际利益分配、国家安全与网络安全、数据主权和个人隐私等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保护数据安全和统一规则标准成为当下备受关注和解决的焦点。

一方面,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考量显著增强。寻找数据自由流动和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点成为数据跨境流动面临的最大难点之一。业内人士表示,数据跨境流动中,很大一部分流量是由公司与其全球业务、海外供应商和国际客户进行交流和交易产生。然而,“数据观”微信公号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成功通过数据出境申报(国家网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的企业有29家,这与国家网信办和各地省级网信办已受理的千余件申报相比,数据出境申报通过率仅为1%。

另一方面,各国价值立场和产业实际的差异导致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程度各不相同。根据《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政策与中国战略研究报告》,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模式分为进取型、规制型和出境限制型三类。业内专家举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张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但是基于“实现合法政策目标”或“基本安全目标”成员方可以对数据流动实施管制,且关于安全威胁和数据流动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成员方自身来判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也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但仅保留了“合法政策目标”的例外,即成员方为实现合法政策目标,可以对数据流动实施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应该确保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同时限制的程度应适度,应仅限于实现合法政策目标所需的范围。

打破“数据孤岛”

促进我国数字贸易发展

当前,以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为经济全球化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跨境数据流动已成为世界经济流动新要素。据麦肯锡预测,数据流动量每增加10%,将带动GDP增长0.2%。预计到2025年,全球数据流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达到11万亿美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测算进一步揭示了数据流动对各行业利润增长的显著促进作用。数据显示,数据流动对各行业利润增长的平均促进率在10%,在数字平台、金融业等行业中可达到32%。

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打破“数据孤岛”,不仅是促进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必要举措,更是维护全球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关键所在。尤其在全球性挑战层出不穷的当下,更需要不同国家和地区增进理解信任和价值认同,携手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迎接数字化时代的美好未来。

人民数据以打造人民云、人民链、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为契机,争做一流数据服务商,争当一流数据集成平台,积极做好数据交易的经纪人、数据产业的运营方、数据应用场景的创新者,领跑大数据发展潮流。2023年,人民数据推出了首家全国性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和“数据资源持有权证书”“数据加工使用权证书”“数据产品经营权证书”(三证),面向全国发放,助力数据确权、数据交易等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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