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等学力考试一名组织大学生作弊者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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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杭州1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剑平)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杭州市一名组织在校大学生参与2020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作弊的组织者黄某,近日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2020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星期天),其中上午9:00到11:30,为外国语水平考试时间。

2020年10月,江某联系黄某为其帮忙提供考试服务。黄某问对方是什么性质的考试,江某明确告诉他是“2020年同等学力考试”,需要在英语方面提供帮助。因为黄某曾当过老师后下海经商,在网上帮助辅导工科、英语和法律方面的作业,并招揽一些在校大学生兼职辅导,几年下来积累了不少客户资源和兼职大学生资源,在网上有一定名气。

随后,黄某建了考试当日用来作弊的两个微信群。上午作弊的微信群中,除了他和江某之外,还有两个黄某找的兼职大学生,下午作弊的微信群中,有三个兼职大学生。

2020年11月1日,江某进入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场,并利用偷偷带进考场的手机,上厕所时将试卷偷拍发给黄某。黄某组织兼职大学生作答后,将答案发回给江某,江某因使用邻桌缺考考生的试卷被发现作弊,导致案发。江某当天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随后,黄某等人也被警方查获。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另案处理。涉案在校大学生由于情节较轻,经教育后没有起诉,主要是这些大学生对考试性质不是特别明知,只知道是考试,但不知道是什么样的考试。江某拍的照片,只有题目、并没有试卷的卷头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于犯罪。(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不仅破坏秩序规则,而且涉嫌犯罪。建议在校大学生对于兼职要认真鉴别,违法的兼职坚决不做。另外,绝不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代替考试罪”的适用主体不仅是被替考者,替考者也可构成犯罪。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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