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动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赋能网络空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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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环城西路二十号工作室】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延伸到哪里,法治就应覆盖到哪里。

近年来,浙江法院充分发挥杭州互联网法院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为维护网络安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贡献“浙江经验”。

互联网案件特点明显,社会关注度高

纵观近几年的互联网纠纷案件,呈现出复合型、多层次等特征,数据法律关系是互联网时代复合型法律关系区别传统法律关系的最鲜明特点。

互联网时代复合型法律关系的基础源于数据,受数字时代扁平化、个别化、流动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所影响。比如信息网络买卖合同,除了商家与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商家与物流的运输合同关系、消费者与支付结算类机构的委托支付合同关系外,围绕信息、数据入口和媒介终端,还有伴随电子交易产生的数据生产、收集、流通、利用等法律关系。

因此社会关注度更高,司法审判压力较大,如何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2019年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并当庭宣判侵害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用裁判结果有力传承了爱国主义精神,有效保护了英烈尊严,释放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以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积极作用。

2020年7月,杭州某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被害人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分别判处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向公众明确宣示“侵权有代价,造谣必严惩”,彰显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再如,互联网平台经济是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新经济组织方式,新的业态也产生了新的矛盾纠纷,外卖小哥撞人致伤,谁来“买单”?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互联网案件裁决遵循“算法、数据、平台”三要素一体化治理

互联网案件应该如何裁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宏伟认为,在数智时代,“算法、数据、平台”作为数字社会经济运转的三大重要要素,“以互联网为对象”的司法也应具化为对“算法、数据、平台”三要素的一体化治理。

一是坚持以算法治理构建数字社会的行为规范和治理规则。立足数字法治视角,当前司法的重要任务在于通过建立健全算法治理机制,规制算法权力,纠偏算法功能,从而预防和消除算法风险。

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前期通过审理平台算法自动化决策案、手机App流量劫持案等,认定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程序正当性标准,就明确了算法推荐主观意图的可归责性。

二是确立数据法律关系作为数字治理逻辑展开的起点。在司法领域,既要从技术层面构建多维价值均衡发展的司法技术伦理规范,优化和激活数据的价值驱动作用,也要积极转变司法治理思维,确立鼓励创新和普惠均等并重的价值导向。

三是厘定平台在数字社会治理中基础性作用。要依法监督和支持平台合法审慎行使自治权力,鼓励平台针对用户违规行为,依法合理主动开展禁言、下架、降权等管理行为,同时重视加强对平台自治行为的规范监督,厘清平台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的权责边界,确保其遵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标准。

比如,同样是预定豪华湖景大床房,享受85折优惠价的钻石VIP预订费用居然比其他旅客贵一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最终判令涉嫌“大数据杀熟”的某商务有限公司退一赔三,界定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营者就平台内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张宏伟说,进入数智化社会,法律调控应从“裁断行为后果”转向“塑造行为逻辑”,赋权与救济模式转向事前对行为的规训与塑造,以及事前对不法与违法行为的阻却,这意味着必须改变传统司法侧重事后处置、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策略的调控模式,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社会治理层面的突破,从法律秩序调控、技术治理升维和自治模式转型等角度,实现规制与创新、发展与安全、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

以技术赋能,创新互联网治理

一是融合创新。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充分融合人工智能、云存储、5G等信息技术,推动审判方式、审理机制及诉讼制度重塑,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和动力的全方面变革。率先打造全流程在线的诉讼平台,实现起诉、调解、立案、举证、庭审、宣判等审理全流程在线化,让当事人“一次不用跑”就能完成整个诉讼流程。在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纠纷领域,持续以小案由、多切口推动全链条要素式智审系统开发,为司法智能辅助探索高效实现的路径。

二是共治共享。深入推进涉外商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探索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成立首家跨境贸易法庭基础上,上线跨境贸易司法解纷平台,努力实现跨境贸易纠纷在线“一站式”解决。持续输出网络空间司法治理规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利益,在跨境交易、数据权利、算法规制等领域形成和输出国际司法准则。

不过,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洪学军坦言,目前互联网案件还面临诸多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纠纷综合治理体系有待建立健全。如在技术赋能治理方面,司法区块链和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深度应用和效用发挥,需要联合行政监管机构、公证机构、存证平台、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多元力量纳入共同开发监管体系,从司法为中心的治理转向多中心结构的共治。

二是互联网司法配套制度有待系统完善。当前互联网审判模式和在线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但互联网司法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为进一步加强改革的系统性和集成性,加快推动网络治理司法化,有必要将互联网特性凸显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研究制定保障技术安全、确保平台中立、实现智能化审判管理的系列配套规范,推动构建具有完备性、系统性、整体性的互联网司法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对“治理平台类”纠纷的机制建设。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社会架构平台化,平台通过算法设计和应用部署,逐渐成为高效配置生产要素和网络治理的重要主体。但也出现了无序扩张、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因此,需要以平台为治理对象,对平台自治权力、自治规则和自治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避免平台私权力溢出既有法律规范的约束。

本文来自【人民日报中央厨房-环城西路二十号工作室】,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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