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进军”数字音乐 专家学者建议规范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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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音乐领域,人工智能的引入带来了巨大变革。对此,一些公司积极探索利用AI技术推动音乐内容的创作和传播,但这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风险。未来必须确立行业标准、技术门槛和伦理规范,促进其发展和应用。

AIGC“进军”数字音乐 专家学者建议规范发展和应用

记者|庄德通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778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

近期,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今年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ChatGPT无疑成了新“风口”,ChatGPT-4可以在极短时间内生成一篇文章、图片,以及写出一段程序代码,这甚至引发了是否会带来大规模失业潮的担忧。

“AI孙燕姿”的出现,则是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enerated Content,中文译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音乐领域的应用体现。有网友利用AI换声软件,合成了歌手孙燕姿的音色,并利用该声音“演唱”《发如雪》《大城小爱》《Melody》等歌曲,引发了诸多版权争议。

AIGC“进军”数字音乐,对音乐行业到底意味着什么,背后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有关专家表示,目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人工智能作曲或成为未来方向

“没有感情的声音”“真的很有孙燕姿的味道”“这个翻唱得不好听”“太可怕了,以后录音还能作为证据吗?”在某平台博主发布的“AI孙燕姿”相关作品中,出现了上述褒贬不一的评论。

事实上,用AI进行音乐创作,并不是新事物。中央音乐学院音乐人工智能与音乐信息科技系教师、青年作曲家巩子晗介绍,AI生成音乐主要包含两个领域:AI作曲和AI歌唱。AI作曲又可分为“基于规则生成”和“机器学习生成”两个类型;AI歌唱则主要分为AI合成和AI换声。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开始研究人工智能作曲,2009年以后,人工智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机器学习的方式也逐渐被应用。

“事实上,AI‘基于规则生成’和‘机器学习生成’的曲子,目前都可能存在生成结果不稳定、旋律简单重复等问题,不完全符合人类的审美。”巩子晗说,实际使用ChatGPT-4后,十分震撼。虽然目前ChatGPT-4不能直接生成曲谱,只能生成歌词并在歌词基础上以文字形式标注和弦,但是AI、ChatGPT-4的综合能力极强,且进步速度飞快。

“未来,人工智能作曲一定是一个发展方向。音乐人工智能或将在这类集成式人工智能软件里面实现。”巩子晗说。

AI推动音乐内容制作和传播

相较于AI作曲,AI歌唱的应用则相对广泛和成熟。

巩子晗介绍,目前,在换声方面,无论是“AI孙燕姿”使用的技术还是国内外不同科研人员开发的换声软件,在接近真人演唱方面已经有了很大进步。AI合成声音,在近年来出现的“虚拟偶像”应用上也不鲜见。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音乐传播教研室主任李小莹认为,“虚拟偶像”类AI技术的应用不仅不会对音乐行业造成冲击,反而丰富了音乐的表现形式,降低了制作成本。

在前不久举办的第二十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李小莹师生团队发布的《网络直播领域音乐生态发展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伴随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通过网络直播展示音乐才艺、分享地方民乐、开展音乐教学等内容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也持续增长,当前用户规模已达6.84亿,约占网民整体的64.1%。

《报告》也关注到了AIGC。《报告》提到,在音乐领域,人工智能的引入带来了巨大变革。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迅速扩大,音乐人群体不断壮大,市场对低门槛音乐制作工具的需求日益增加。

针对这一趋势,一些公司积极探索利用AI技术推动音乐内容的创作和传播。例如,腾讯音乐通过推出“一站式”音乐服务平台和音色制作工具,为音乐人提供更高效的创作环境,并推动高质量内容产生。

《报告》认为,如今,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五大音乐市场,技术的进步为音乐产业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高了生产效率。音乐与AIGC等新技术相结合,为文化创造更多价值奠定了基础。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数字人”(运用数字技术创造出来的、与人类形象接近的数字化人物形象)越来越多地进入各类平台,甚至进入直播领域,成了“数字主播”。

《报告》认为,人工智能技术赋予了“数字人”更强大的理解能力、对话能力,甚至肢体动作表现力。通过AI的加持,“数字人”的外观形象更加栩栩如生,与人进行对话也更加自然流畅,使得人机交互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对话,而变成了一种沟通交流。

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

过去,某知名男演员的照片、视频等资料被不法分子利用,欺骗消费者在直播间打赏或者私下转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犯罪分子使用上述演员的照片并辅以软件修改变声等形式行骗,虽然手法并不高明,但仍有许多老年人“中招”。那么,随着AI换声等技术日渐成熟,“数字人”是否会引来较大的社会风险?

对此,《报告》认为,“数字人”的发展确实会带来一些挑战和风险。过度仿真的人物形象可能对真实人类的身份、隐私和权利构成威胁。“数字人”可能被用于制造虚假信息、欺骗用户或冒充他人,也可能会被滥用或盗用他人的形象、声音和数据。此外,一个活在屏幕中、外貌和声音与现实几乎相同的“数字人”可能会对真实人类的情感、价值观和道德产生冲击或影响。

面对这些法律风险,现行法律法规对AI换声等侵权问题有一定规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根据上述条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AI换声如果进行商业化使用,被换声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换声者停止使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此外,若有人利用名人的声音进行AI换声,只要能够识别出是该名人的声音,即使没有标明是模仿了谁的声音,同样可能侵权。

熊文聪介绍,在上述情况下,即使不直接使用名人的声音而仅仅是模仿,但名人的声音往往具有很强的辨识度和商业价值,根据民法典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果足以使得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AI换声者同样可能被判侵权。

此外,一些争议性法律问题仍有待解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海俊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存在两个方面争议:一是AIGC产生的文字和音乐等,是否属于作品?如果属于作品,作者应当如何认定。二是AI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AI生成作品的收益归谁、出现侵权时的责任归属等。

“目前,世界各国都不倾向于给虚拟人以真实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当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利和责任分配问题。”丁海俊认为,按照收益和责任统一原则,如果有人购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且使用该产品获得了收益,一旦出现侵权问题,购买者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规范和监督‘数字人’的发展和应用,未来必须确立行业标准、技术门槛和伦理规范。‘数字人’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监管机制,以保护真实人类的利益和尊严。只有这样,‘数字人’才能真正成为真实人类的合作伙伴和服务者,而不是竞争对手或危害者。”《报告》指出。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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